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限責任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有限責任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員工(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中華民國1000902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0121日社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依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成立,定名為有限責任 國立岡山高級中學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本社以提供校內教職員工生基本服務及辦理本校委辦業務,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數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國立岡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業務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高雄市岡山區壽天里公園路52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   本社社員以本校現有在職教師、員工、工友,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在學學生則為預備社員。新進人員繳納股金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第七條   不合前條規定之社員,應視為出社,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但本社得以貨物償付出社社員之退股股金,前項股款之退還以不超過其原繳股金額為限。

第三章 社 股

第八條   本社股金金額每股新台幣十元,教職員工每人認購五股,學生每人認購一股。

第九條    社員認購社股,股金應一次繳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社設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一條  本社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本社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理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置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任期均為一年(自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受理理事會社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決議理事會、社員(代表)大會之提議事項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本法及本章程之規定,執行任務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務。

七、通過社員入社、出社。

第十五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定契約或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四、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五、審查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第十六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等職員各一人,以本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由理事會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

第十七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由經理提請理事會決議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十八條  理監事,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有理事會之認可付之,惟理事兼任職員,給予職員之津貼。

第十九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推薦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當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職員時得酌之津貼。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代表)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最多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二十一條 社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代表)過半數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代表)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第二十三條 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本社以國曆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代表)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代表) 大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至少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 務

第二十六條 本社業務項目如下:

一、供銷業務:辦理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等

二、代辦業務:接受本校委辦業務及社員代辦業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之特約購進貨物或自行製造(經校長核可同意方可發售)

第二十八條 本社貨物以採廉價制為原則,其價格由理事會擬定之。

第二十九條 本社售貨以儲值卡交易為主。

第七章  結 算

第三十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金年息(百分之十,無結餘時,不得發息),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十做為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儲存或其他確有把握之方法運生息。公積金除彌補累積損失外不得動用,但公積金總額已累積到股金總額二倍以上時,公積金定為百分之一,其餘百分之九移作公益金。

二、以百分之四十做為公益金。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做為社員康樂活動、發展本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做為理、監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社務會決定之。

四、餘額(:即前三項扣除後所餘)除社員(代表)大會所決議臨時提議之各項基金外,做為社員盈餘分配金。

五、社員盈餘分配金,以「個人」除本校代辦業務外交易金額比例發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本法及合作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社員(代表) 大會通過,陳校長閱後,報請主管機關備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