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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宣導有關公務機關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事宜

一、依「資通安全管理法」、「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 法」及教育部113年3月28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030659號函 (附件1)辦理。

二、有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第14條(略以),公務機關知悉資 通安全事件時,除應通報上級或監督機關外,並應通報主 管機關。

三、有關「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第4條略以,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進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第6條略以,公務 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依規定時間完成損害控制或 復原作業,並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對象辦理通知事 宜,第一級或第二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七十 二小時內,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於知悉該事件後三十六小時內。並於一個月內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四、請貴機關依法於時限內辦理通報等相關作業,另持續宣導 落實相關法遵辦理事項,倘若發生逾時情形需積極進行檢討改善並副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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