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岡山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110年02月03日第3屆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訂名為「財團法人岡山高中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岡山高中,改善教學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基金共新臺幣肆佰貮拾萬元整,由岡山高中校友、家長、熱心人士捐助,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岡山區公園路五十二號。
第五條 本會成立之目的事業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展教育建設。
二、舉辦全校性或政府委託辦理之各項教育活動。
三、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四、獎勵各種教育文化活動。
五、獎勵教師研究進修。
六、獎勵清寒績優學生。
七、其他與教育建設有關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獎助案件之處理有關辦法之訂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設置董事七人,其中校長、校友會會長,二人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遴聘之。除當然董事以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八條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滿前兩個月內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董事會得召集臨時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由董事會聘請岡山高中有關人員兼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本會得另聘顧問,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為無給職。
第十四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國立岡山高級中學。
第十六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本章程制定於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