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心公告】🍅為簡化「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團體保險)理賠申請程序及保險費繳納審核原則,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為簡化「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 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團體保險)理賠申請程序及保險費 繳納審核原則,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 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及11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 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 (以下簡稱保單條款)辦理。
二、本署業於115年7月29日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6601965及 1156601965A號函,請學校受理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時(不論 保險事故發生之學年度),於理賠申請書蓋用學校關防印 信前,應確實檢核確認下列事項:
(一)學生身分及其投保資格
(二)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及代理資格。
(三)理賠申請之意思表示及申請資料之正確性。
三、依據保單條款第25條第7款規定,理賠申請書業經學校完成 即視為學校已就上開事項確認無誤,貴公司 得逕依學校確認結果辦理後續受理、審核及保險金給付作 業,原則上無須重複要求申請人提出法定代理人資格、簽 名或親屬關係等證明文件。
四、若申請人未經學校核章程序,即逕向貴公司提出理賠申 請,為兼顧理賠作業效率與風險控管,除應依保單條款第 25條規定檢具申領保險金所需之資料外,並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理賠保險金匯入受益人帳戶者:申請人應提供可證明受 益人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間身分關係之文 件。前項文件倘已認定雙方親屬關係,無須另行要求申 請人檢附「載有完整記事」之關係證明文件,即可辦理 學生(幼兒)團體保險理賠給付。
(二)理賠保險金匯入法定代理人帳戶者:為確認受款人具備 法定代理資格,申請人應檢附「載有完整記事」之關係 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經審核受款人身 份無誤後,始得辦理理賠給付。
五、倘全校保險費尚未繳清,但個別學生之理賠申請書業經學 校蓋章(關防)者,即視為學校已確認該生完成繳費並具 投保資格。為保障學生權益及理賠時效,貴公司得依學校 確認結果先行審核並給付保險金,無須等待全校完成總繳 費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