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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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稱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依第1項規定: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
- 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請配合事項如次:
- 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敘明原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 確實按工作計畫執行每日業務進度,精進工作知能及簡化流程;請主管瞭解關懷所屬工作狀況,覈實指派加班,適時檢討分工調配人力協助。
- 申請加班請於補休期限內完成補休假時數,落實職務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