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輔導室公告】教育部遴選115年度符合資格之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參與初選

 

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各校得推薦名額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校:24班以下者得推薦1人;25班以上者得推薦2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安置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得推薦2人。

三、貴校推薦之卓越特殊教育人員,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以公開方式辦理遴選。被推薦者應符合「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推薦標準,且5年內未曾接受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本案要點之獎項。

(二)應於115年3月27日(星期五)前將被推薦者之相關資料 免備文送本部國教署委託承辦學校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收件人:方敏睿秘書;地址:920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11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需寄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掃描為PDF檔以隨身碟提供:

1、送件資料檢核表。

2、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3、近五年具體卓越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4、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5、經公開方式推薦之確認單。

四、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本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2個月後退還。決選經核定當選者,

  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廢止其核 定處分,

  並不予表揚;已表揚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 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並依法令規定予以議處。

五、大學校院附設國中、國小與幼兒園,及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國小與幼兒園,列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初選;

  如有符合資格教師,請學校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時程將推薦表件逕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檢附「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 及「各級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各1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