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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41006號函辦理。
2. 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一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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