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公告】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095174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檢送原函影本及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各1份。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檢送原函影本及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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