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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星期一)止,人事室受理申請1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

一、為辦理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請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於113年9月30日(星期一)前擲送本校人事室辧理。
二、本案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及技工工友。
三、本案應繳交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1份,請至差勤系統填寫資料後列印簽名。
(二) 戶口名簿影本: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應繳驗,俟後無須繳驗。
(三) 收費單明細及收據:國中、國小免附。
四、又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1.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該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
2.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且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得重複請領,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按:須登載原始應繳交金額;如繳費單無法調整時,請併同檢附業將上述已扣減金額繳予學校之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二)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教育部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始實施該方案,全面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請依補助金額高低擇優擇一請領補助。如欲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請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後(按:須登載原始應繳交金額;如繳費單無法調整時,請併同檢附業將上述已扣減金額繳予學校之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五、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如學生前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經學校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爰同仁檢附之註冊繳費單有上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備註文字者,機關不得重複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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