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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7月2日】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詳如說明,請學校宣 導周知。

說明:
一、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略以,學校應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復依同準則第23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爰請各校依前開規定辦理,並切勿主動提供「無意願申請調查簽復學校通知書」等類似文件於被害人,以落實維護學生權益。倘該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業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並參照同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由渠確認後簽名或蓋章,並提經性平會討論作成會議紀錄後,陳報教育部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
二、倘學校接獲社政單位「書面通知」學校相關之事件,學校無須再作社政通報,但仍應進行校安通報,俾使學校或主管機關即時知悉並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三、各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及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落實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研習及活動,並應依課程規劃目的及內容邀請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講師,且評估參加人員業務身分是否符合研習目的,以達到研習辦理之預期目標。
四、本署辦理「110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教學教案設計甄選活動」,請轉知校內同仁踴躍參加(本署110年5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51358函諒達)。
五、為維護兒童及少年疫情停課不停學及暑假假期安全,請各校利用各線上教學時間,加強宣導網路性剝削防制教育及防治數位性別暴力之議題,避免兒童及少年於網路遭有心人士誘惑而觸犯相關刑責,並鼓勵從事正當休閒活動,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及保障兒少安全無虞。
六、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5條規定,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包含教師會代表及家長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惟有發現部分個案所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並未依法規辦理,例如調查小組僅由專審會成員組成,將導致行政處理流程有所瑕疵,爰請學校於處理疑似體罰案件時,應依前開法令規範之調查程序(包含調查小組組成等事項)辦理,以符合法制及保障師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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