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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公告】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請詳閱、

說明:
一、法規宣導事項:
(一)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施行20週年,教育部於113年4月20日至4月28日止,於華山文創園區辦理「Room XX」特展活動,期間同步辦理論壇、戲劇/繪本工作坊等相關活動,詳情可進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請學校規劃辦理相關活動,響應「420性別平等教育日」,以提升學生性別平等意識,建立友善校園環境。
(二)配合教育部113年3月8日修正公告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請學校依規定修訂「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公告周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以維護事件當事人之權益。
(三)請學校確依教育部113年3月8日公布實施之「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檢核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資格,應符合所規範之消極、積極條件,並依規定執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任務,遵照所訂定之會議召開、決議方式,以維持性別平等教育各項事務之推動。
(四)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懷孕學生辦理休學之相關事宜,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之後段但書「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之修業年限,仍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辦理,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2次為限。
(五)為建立校園性別友善環境,學校辦理新建、整建廁所及宿舍,請依教育部112年4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1470號函,訂定之「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及宿舍設置指引」,以為檢視空間符合性別友善原則之參考。
二、調查處理程序宣導事項:
(一)重申教育部106年2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014333號函,鑑於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屢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項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爰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為校安通報人員統一辦理。請學校檢視現行行政分工運作模式,倘屢發生前開之情事,建請參酌函示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學校在調查或處理兒少相關事務過程中,無論是校園霸凌、體罰或性別事件調查等,應提供友善的空間與環境,或由家長陪同,在確保兒少隱私與個資維護前提下,充分表達其意見;另學校於各類校安事件處理程序結束之後,應新增學生回饋機制,以作為處理相關事項修正之參考。
(三)依防治準則第32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結果(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請學校依規定於處理結果通知函載明事實認定、處置措施、議處結果、有無附調查報告及申復資訊,以避免後續救濟產生爭議。
(四)依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124626號函,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茲屬防治準則第25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案內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依法請求學校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會議紀錄與完整調查報告,學校應予配合,社政主管機關自應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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